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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台北資料中心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股票代號:1785)408,564,346股,暨以其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明細如附表),自105年5月17日起,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惟了結交易不在此限。一、光洋科公司前因本中心於105年5月6日洽請該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時,未能具體說明釐清有關該公司103年及104年之期末存貨餘額、員工不法轉出黃金損失450公斤與內部帳務僅調整黃金存貨300公斤之差異原因及有未入帳負債及損失之金額與發生原因,本中心爰於105(本)年5月6日以證櫃監字第1050200453號公告,自本年5月10日起新增為變更交易方法之上櫃有價證券在案。二、今因光洋科公司於105年5月13日至本中心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說明其前董事長陳李賀及前財務主管陳裕明向該公司坦承,其於任職期間,因營運狀況不彰,藉由存貨及外幣避險及套利交易彌補虧損,惟經此等交易結果,仍不足彌補虧損,乃以不當之會計作法,遞延該公司累積損失約新臺幣17億元;另亦未依會計原則要求之規定,保守認列其釕、銦貴重金屬存貨之跌價損失,計約新臺幣11億元,致有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情事。又該公司就本中心要求提供查核之帳冊文件資料有規避查核之情形,且迄今未能具體說明有關105年5月6日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中未能釐清事項,而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3款「檢送之書表或資料發現涉有不實之記載,經本中心要求解釋而逾期不為合理解釋者。」及同條項第6款「其有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十五條、「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十一條、......等規定之情事,情節重大而有應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必要者。」之事由,爰依規定公告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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